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16-07279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16〕16号 发文日期 2016-02-24 15:10:30 成文日期 2016-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16-0005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不受损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装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罚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业准入、规范运行等行业管理工作和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牵头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51号)文件为准。

第四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市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农林、水利、海洋渔业、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应当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围绕指挥、监督、考核等“三个平台”建设,立足日常监管与末端处罚同抓,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负责并重,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实现从源头管理、跟踪管理到执法管理等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和环环相扣,着力提高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行政效率。

第七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执法督查组、行政审批组。所需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其中:市城管执法局3人、建设局3人、国土资源局2人、交警大队2人、交通运输局1人、环保局1人、水利局1人。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置、协调、通报及涉刑案件移交等工作。执法监督组主要负责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评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和绩效等工作。行政审批组主要负责受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相关核准事项(具体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一节 源头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逐年建设推进。同时,规范管理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着力缓解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滞后的现实问题。

第九条  市建设局应严格市内建筑垃圾临时性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设置的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要求,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经核准设置的市内建筑垃圾临时性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市建设局应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并进行公布。无特殊需要,一般禁止市外建筑垃圾在本市设置临时性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相关设备和措施,做好卫生保洁和环境维护工作,防止出现车辆带泥运行或者建筑垃圾“滴、漏、洒”等问题。原则上要求工期一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地进出口设置视频监控,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联网。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核准申请,经市建设局核准后方可处置。具体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公建项目应当通过挂牌、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处置服务企业,不得私自发包。属于表土剥离的,应向市表土办办理相关手续,其清运路线应由市建设局、公安交警大队核准。

处置申请属于市外建筑垃圾的,由市建设局统一受理,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退回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作出审批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由市建设局书面答复申请人;决定给予核准的,由市建设局提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报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答复申请人。

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要变更核准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

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调剂使用报告,由市建设局根据建筑垃圾余缺情况,确定调剂使用的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和镇(街道)应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工作。毗邻鄞州的相关镇(街道)应当设置建筑垃圾检查卡点,落实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市外建筑垃圾流入市内偷倒、乱倒。

经济开发区、镇(街道)及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规范引导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落实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登记备案工作。

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十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处置零星建筑垃圾,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申请处置登记,并自行或有偿委托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

第二节 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在作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抄告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告知相关单位。抄告和备案的内容包括:核准证书文号;建筑垃圾产生地、消纳地名称;运载工具(车辆牌号)及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处置数量等。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核准处置抄告单后,应即时进行监管,合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发现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同步通报市建设局并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建设局对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落实人员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有未按规定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并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建设局移交处理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立足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信誉档案。对本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单位,按实记录在案。对违法记录较多且受到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应当列为信誉黑名单,录入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建设局的核准处置备案材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抽样检查工作。检查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要详细、全面、真实。对检查发现的监管缺位、处置不力等问题,提请市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报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市行政问责中心处理。

第三节 执法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回复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急事快办、要事特办、难事联办、易事简办”的原则,高效梳理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报道曝光和上级批示件、交办件,并以督办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执法指令和其他各类处置任务。

对于夜间或突发性违法偷倒建筑垃圾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指令后组织力量快速前往现场处置。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调配警力,给予执法保障。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权限谁负责”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首问首接首办责任。通过落实“四个一”,即落实一位分管领导、一名专职人员、一部专线电话和一个处置机制,加强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对接对应,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

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的无主建筑垃圾,城区划定范围内的无主建筑垃圾,由市建设局及时组织清理清运;其他区域内的无主建筑垃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政府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市政府下达的执法指令和其他各类处置任务,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置结果。无正当理由,拖沓执行落实或者逾期不反馈处置结果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报请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市行政问责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和阶段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涉事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落实人员、车辆,统一参与行动。

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联合执法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提出方案。经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提请市行政执法中心牵头,申请以职能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若遇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时,以市政府决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按法定程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室会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执法中心、行政问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加大行政追责问责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属地责任的经济开发区、镇(街道)和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奉政办发〔2016〕16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解读:《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奉政发〔2016〕16号)

图解:图解: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