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奉政发〔2016〕16号)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不受损害和影响,特制定出台《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政策重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该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装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明确管理职责
1、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全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罚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业准入、规范运行等行业管理工作和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牵头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逐年建设推进。
3、市建设局负责受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相关核准事项,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设置审批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审批事项等,同时做好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4、市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规范引导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落实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
5、市财政负责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的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6、城管执法、国土、农林、水利、海洋、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明确管理要求
1、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回复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反映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夜间或突发性违法偷倒建筑垃圾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的处置指令后组织力量快速前往现场处置。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调配警力,给予执法保障。
3、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权限谁负责”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首问首接首办责任。
4、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的无主建筑垃圾,城区划定范围内的无主建筑垃圾,由市建设局及时组织清理清运;其他区域内的无主建筑垃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各自负责。
5、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市政府下达的执法指令和其他各类处置任务,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置结果。
(四)明确考核措施
1、市委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室会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2、市行政执法中心、市行政问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加大行政追责问责的工作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