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42197906J/2016-07277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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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经信〔2016〕5号 | 发文日期 | 2016-03-10 | 成文日期 | 2016-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3-2016-0001 |
奉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从政府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社会融资担保公司扶持方案的批复》,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管理、政策透明、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的机构对象、担保业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机构对象。获得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年检合格,严格执行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规行为,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第五条 担保业务对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
(一) 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包括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含毕业三年内)自主创业;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
以上担保业务对象需要提供相对应的相关文件证明或确认文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 总体奖励。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在各担保机构按其工业企业年在保额度(按日平均担保额计算)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程序。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细则,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奉化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20XX年度奉化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计算表》,以及上年度借款借据,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审核。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对具备补助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考核审查。各担保公司应准备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及担保业务统计台账。
第九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享受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及当年风险补偿金额,下达风险补偿文件。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检查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追缴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奉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奉化市财政局
2016年 3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