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120号)
已废止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乡村旅游和民宿发展是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提升农村品质和带动农民致富就业的重要举措。今年,宁波市政府先后下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我市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目前已在溪口、大堰等地形成一定规模的民宿集聚区。但在民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民宿是新生业态,又不等同于普通的旅馆业,在证照办理、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二、政策目的及意义
该规定制订的目的:一是鼓励并引导乡村民宿发展。在目前我市旅游饭店证照办理手续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民宿的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简化乡村民宿的证照办理手续。二是规范民宿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原来旅游饭店业的安全、环保、卫生、消防审批要求上,适当的放宽准入门槛,降低执行标准;即可避免乡村民宿经营无人管理的乱象,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民宿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积极性。
三、民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民宿定义和适用范围
结合旅游行业对民宿的基本定义和《浙江省旅游条例》中第十九条(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兴办民宿和农家乐),综合市公安局提出的有效区分民宿与旅馆业界限要求,在第一章总则里提出了我市民宿的定义及办法适用范围,即除我市锦屏、岳林两个街道建成区和溪口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2、关于民宿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提出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明确了镇(街道)的管理职责和民宿业主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规定了民宿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处罚依据。
3、关于民宿的申办审批
第二章中主要提出了民宿的申办条件,包括经营用房的性质、选址,必要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条件,除要基本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住宿业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备条件外,还提出了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相关要求,有效地解决了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经营用房的限制和与现有的小旅馆管理的区分。同时,提出民宿开办的申请流程和建立职能部门的联合核验机制,优化民宿开办审批手续。
4、关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民宿业的发展趋势,成立奉化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将涉及民宿业发展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附件一中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能,指导与协调民宿业发展。市旅游局作为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
5、关于民宿开办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鼓励发展民宿业的角度出发,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附件二中对经营用房、消防、治安、网络安全、卫生、餐饮、环保等七个方面细化了民宿开办的相关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宿开办的准入门槛。
6、关于申请表和联合核验表的设置
申请表主要是民宿业主在开办前作出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承诺,并征得所在村、镇(街道)后,提交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联合核验并办理证照所用。
联合核验表主要由市旅游局(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并签署意见所用,作为民宿业主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