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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16-0729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建〔2016〕81号 发文日期 2016-06-24 成文日期 2016-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16-2016-0001

关于印发《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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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奉化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4日

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市新墙材生产和应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财综〔2007〕77号)、《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8〕555号)、《奉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和市本级每年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技改、试点应用等项目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以及其他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审核市散装水泥和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散装水泥和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专项补助项目的汇总、初审、编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建材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专项资金,主要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示范项目库情况和市年度目标任务等作为分配测算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具体补助标准为: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非粘土砖达到6000万块标砖;建筑砌块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建筑板材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墙材企业,按核定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额为30万元。

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并按照《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积极完成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新墙材企业。按核定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额为20万元。

加大农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对新墙材生产企业向农民自建房、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村集体办公用房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企业年销售量(按实际开票量)每标砖0.10元给予以补贴。最高额为5万元。

鼓励新墙材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为项目购置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视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列入生产性补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应用项目,应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经省墙办认定的本市新墙材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具体补助标准为:

对被市建材办列入市新墙材建筑试点工程的应用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的,按每平方米10元予以补贴,最高额为20万元。

加大农村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对被市建材办列入市农村新墙材示范项目计划的镇(街道)农居房、农民联建房采用新墙材100%的,并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予以补贴,最高额20万元。

鼓励农民自建房、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村集体办公用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每平方米10元予以补贴,最高额为2500元/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年度科技计划并通过验收鉴定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开发、建筑应用和节能技术推广中,解决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问题或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省级以上科研、建设等部门验收或鉴定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十条  根据质量管理要求,新墙材生产企业内部质保体系健全,年度质量抽查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元;年度质量抽查检测合格率达100%的,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设备。对被省、宁波市相关部门评为行业龙头企业等荣誉或列入省、宁波市新墙材生产、技改、应用、科研补助项目库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的新墙材生产企业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材办预报,并按季填报项目进度表;市建材办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将审核合格的预报项目经公示后录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项目库须每年进行更新管理。

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或应用项目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正式向市建材办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生产、应用项目申请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底和9月底前。

第十三条  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生产项目补贴的报送材料有:《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主设备、实验室设备照片;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产品质检报告、环保验收评估报告等。

第十四条  应用项目评审后,申请应用项目补贴的报送材料有:《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项目结题总结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许可证、有关图纸及图审查合格证、墙体粉刷前后照片、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报告,如是节能建筑还需提供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等。

农民自建房、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村集体办公用房等项目建成后,由所在村汇总报所在镇(街道)资料审核,镇(街道)会同市建材办进行实地验收。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奉化市农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墙体未粉刷前照片、新墙材发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申请科研项目补贴的报送材料有项目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合同等。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材料有项目结题总结报告、科研项目合同应提交的资料等,市建材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建材办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实地验收审核。

第十七条  市建材办应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委员会,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重大影响的预申项目、申请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八条  市建材办初审汇总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市住建局审定最终补助项目及金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建材办根据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核定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实效。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为每年支持示范项目5个以上,在推动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及墙材革新工作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由市建材办根据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设置,具体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值采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进行描述,包括相关性、重要性、可持续发展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对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市建材办应强化专项资金内部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的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基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2:奉化市农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3: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投资明细表

《奉化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