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35R/2017-61630 | 组配分类 | 其它行政职责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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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9-2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之变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公布施行,至今将近二十年,已经跟不上现在的经济形势,变更势在必行。
新条例,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中,修订后的条例使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环保行政处罚经常适用的案由。
案例分析:
2016年11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某金属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铝灰分离分拣项目,检查时,2台金属分拣机正在生产,现场未见有废气处理设施。现查明该厂在未经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该厂予以停止生产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按照修订之前的条例作出的处罚,今年10月1日起,就要适用新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前后条款对比,一是在罚款的金额方面,从原来的10万元以下变更为20万-10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100万-200万元;二是慎用停产,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才责令停止生产;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会被罚款。
虽然罚款金额上大幅提高,但是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给予改正的机会,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一味停产,能够继续生产补办相关手续,也是一个有利的信号,一定程度上, 也能够减少损失,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如何执行下去,还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