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第三方对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业务审计的采购公告
关于委托第三方对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业务审计的采购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我区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将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进行审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审计采购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医保中心公开发布委托第三方审计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审计内容、工作要求、经费安排等相关事项,接受有意开展此项业务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办申请。
二、委托审计采购申请条件
(一)委托审计采购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按时进行年检的独立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委托审计采购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配备,应组成5名(含)以上的专业队伍,组成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资格的人数应占85%以上,所有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委托审计采购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基础管理和对应的设施设备。
三、委托审计内容与工作要求
本次委托审计的工作范围为奉化区统筹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委托审计重点工作内容
1.查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在售商品是否纳入一个计算机程序管理,且完整保存所有进销存清单资料;
2.抽查、核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货物进货单,检查其货物入库名称、批号、数量是否相符;
3.调阅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前台销售记录,检查药(物)品名称、批号、数量进货、库存、销售是否相符,有否向销售者提供明细小票,有否执行条码管理、按规定扫描收费,有否违反价格管理现象;
4.抽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月盘库记录,药库、药品及物品是否账物相符,是否存在套用药品编码,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或物品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行为;
5.抽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制剂,或使用、销售假劣药品;
6.检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其它违规或不合理的服务行为。
(二)委托审计工作要求
接受委托的审计单位,从2017年11月7日开始,应通过“查”、“问”、“看”、“核”等环节,对被审计单位的医保制度执行情况、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以及药店的基础管理进行全面了解。填报相关表式并出具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服务管理、药(物)品“购、销、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关注的事项、结论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六方面内容的专项报告。在2017年12月12日前,完成委托审计工作,并出具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及共性问题、应关注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四方面内容的汇总专项报告。
四、委托经办的经费安排及支付形式
委托审计的定点零售药店不论规模、地点,均为人民币4000元/家(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在开展委托审计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审计单位支付总额的40%费用;其余款项在提交专项报告和汇总报告,经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委托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审计及违反审计纪律,或经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
五、委托审计采购的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接受委托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状况介绍。包括企业性质、资质状况、人员构成、基础管理情况介绍。
(二)本单位继往审计(会计)业务开展情况,政府委托审计的重大项目以及与本项目相关或相近的工作经验介绍。
(三)审计工作方案。包括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审计质量控制及有关的审计服务承诺。
随同申请报告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二)拟组成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事项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承办意向的单位,请于2017年10月20日下午3:30之前,向区医保中心106-4室(大城东路277号)递交申请报告,逾期不再受理。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及资格条件复审,根据委托审计要求和申请人情况,研究确定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组织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