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奉化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后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数据统计时期为2017年度。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机构组建、技术培训以及宣传动员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积极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并会同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具体领导和协调好各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及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发动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单位参加普查工作,对普查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按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奉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