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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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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 ;
  2、《关于宁波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63号、浙财综〔1998〕17号);
  3、《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3〕107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区建设局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奉政发﹝2017﹞242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由区建设局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原《奉化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4〕31号)文件已经不适应现行的缴费程序。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我区投资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对原《奉化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4〕31号)进行修订,并拟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件。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主体和缴费程序,由于代收主体由区规划分局变更为区建设局,因此明确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控制环节;二是去掉了滨海新区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由园区统一投资配套建设的开发区可参照执行的条款,将溪口镇、经济开发区、宁南物流园区和阳光海湾开发区的范围内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法及使用在新办法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修订稿共分6章,20条款。其主要条款、文字表述,分期邀纳配套费的条件以及单体建筑高度分别分类累进收费的比例等,都与原《奉化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4﹞31号)文件相一致,主要修改如下:
  (一)条款合并,将第二、三条合并至第二条。
  (二)修改条款第一章第二条,不再收取临时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于临时建筑工程不属于施工许可证管理范畴,我局无法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进行把关控制,且奉化区规划分局已从严控制临时建筑审批,因此不再收取临时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修改条款第三章第八条,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区建设局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2017﹝2017﹞242号)文件精神,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奉化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单位。原文件仅明确“省级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收”。新文件中直接明确奉化经济开发区属于省级经济开发区,其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收。对市政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建设的镇、开发区,溪口镇、宁南贸易物流区和阳光海湾开发区等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执行,溪口镇、宁南贸易物流区和阳光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指挥部和阳光海湾开发指挥部代收。对自行代收镇、开发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在第四章第十八条进行明确。
  (四)在第三章第九条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环节,屋建筑工程项目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中填列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核减的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五)在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时提交材料,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会审纪要和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表)、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项目的房屋立面图和剖面图、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作为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提交材料。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