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7-05391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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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17〕283号 | 发文日期 | 2017-11-24 09:21:42 | 成文日期 | 2017-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17-0019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五倍速五提升”战略决策 ,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原则,坚持小微产业园区建设与区域产业空间优化、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旧厂区改造、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快新建、改造、提升一批小微产业园区,有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制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后来居上、最美最好”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围绕小微产业园“3个200”建设目标,力争到2021年,全区形成12个以上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特色制造产业园,新建改扩建工业用房200万平方米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200亿元,培育“专精特新”和规上企业200家以上;建成省级或宁波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区1个以上,规模300亩以上的市级小微产业园区3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围绕因地制宜,优化园区规划建设标准
注重规划引导,区经信局要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撤市设区的都市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科学设制产业园,明确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园区开发模式。积极探索工业地产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利用、盘活利用旧厂区和空余厂房等多种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产业园区。
(二)注重盘活空间,提高集约节约用地能力
小微产业园区的规划面积一般应在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避免布局“小而散”;倡导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园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8,建筑密度不低于35%、不高于55%;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附属设施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园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园区计算占地面积7%。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产业园区,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可不设上限,绿地率可降至10%。
(三)突出转型升级,拓展优势企业集聚规模
按照产业特色明显的要求,区经信局牵头制定“奉化区小微产业园区入园管理办法”,在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产效益、生产技术、节能环保消防等方面设定入园门槛,严把企业入园关。要注重主导产业培育,严格按照入园企业产业门类一般不多于3个、主导产业规模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要求招引企业入园,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聚,着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产业基地。
(四)立足园区特色,注重产业招商
结合各地产业特色优势和资源禀赋,围绕园区功能定位,通过各种产业招商平台组织招商推介活动,促进园区与企业有效对接,招引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入驻。优先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入园集群发展。鼓励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项目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产业项目入园。统筹考虑“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等专项行动,对整改提升后达到入园条件的小微企业,允许其入园集聚发展。
(五)完善功能需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园区规划定位和产业发展目标,围绕产业社区构建,完善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网络信息、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并努力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研发办公、宿舍食堂、购物超市、休闲娱乐、仓储物流等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有效满足入园企业及职工需求,切实提高园区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推进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仓储物流、法律服务、技术研发、职工培训、产品检测认证、信息政策咨询和信息化管理等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成本和创业门槛,使企业进得来、留得住。
(六)创新运行机制,规范园区运营管理
探索建立小微产业园区专业化物业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通过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龙头企业管理、工业功能区统一管理等多种方式,创新小微产业园区管理机制,加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不断提高小微园的产业效益和管理水平。
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小微产业园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及其他生产性用房而提高的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建配套费。对用新增土地开发建设园区,且园区生产用房建筑容积率超过2.0以上部分,区财政按框架结构生产用房每平方米100元、钢结构生产用房每平方米60元给予奖励,单个园区或产权单位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降低园区建设运营成本
小微产业园建设用地出让时,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明确园区建设标准和最高土地出让价格。对用于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剔除出让成本)全额奖励给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按新增土地开发建设的每亩2万元、存量土地改造的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市场开发主体采用工业地产方式开发建设小微产业园区,旧厂房原使用人、同一开发区块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的市场开发主体,其开发建设小微产业园的,可以享受“零土地技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优惠政策。小微产业园内单独装表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可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开发、投资规模特别大的,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小微产业园建成投运3年内,建设经营主体出租生产用房对区本级的财政贡献,区财政按出租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9元的补助(含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出售转让园区生产用房的,其缴纳增值税对区本级财政贡献的50%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入园企业购置园区生产及配套用房,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计税价格评估的,由税务部门承担评估费用。
(三)允许产权分割转让
区国土部门牵头制定 “奉化区小微产业园区土地、厂房产权分割办法”,允许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的小微产业园,参照商品住宅开发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时,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的,经区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区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分割转让给入园小微企业。小微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进行厂房转让时,原则上由建设主体优先回购。
(四)支持园区示范创建
区经信局要牵头制定“奉化区小微产业园区考评办法”,对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达到2/3以上、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入驻数达到50%以上,产业特色明显、管理规范且投运满一年的小微产业园区,经考评可认定授予区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园称号,对首次获得该称号的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升级要求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示范园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园(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升级奖励按不同奖励标准补足。
(五)引导企业创新升级
贯彻落实各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入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区财政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入园企业属奉化区外来奉新办或区内拆迁安置的企业(须满足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要求),实缴税金(限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下同)中区本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企业。奉化区内其他入园企业实缴税金中区级财政贡献的40%奖励给企业。政策兑现须经镇(街道)、开发区和区财政局认定,奖励期限4年(自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四、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安监、金融办、审管办、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协同做好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大要素投入,积极创新破难,精细落实好项目规划、立项、供地、开工、竣工等环节工作,确保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取得突破性成效。将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督查考核内容,由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室对各地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开发区和运营管理机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加强要素保障。强化用地保障,将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区年度供地计划,每年安排500亩以上土地用于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在所属工业园区内预留一定空间用于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落实用地指标和项目供地,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金融保障工作由金融办牵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设经营主体的合作,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助推 “政银贷”联动,创新推出适合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投、贷、保新产品,为园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为入园企业技改扩产、技术创新等提供更优惠、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跟踪服务。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要最大限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小微产业园区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利用拆后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产业园区涉及完善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单独建库、单独报批。区小微办要建立小微园项目动态跟踪机制,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现场会、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各地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与做法,改进不足,推动工作。要利用现代传媒多位一体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发布全区小微产业园区建设情况和供需信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五、其他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产业园区(企业或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