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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17-05399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17〕299号 发文日期 2017-11-24 14:18:50 成文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0-2017-002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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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五倍速提升”战略决策,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重构不动产交易管理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试点范围
  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用地的转让,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本实施意见的产业用地是指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
  三、政策措施
  (一)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可以有条件转让
  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征收以转让时的价格为依据;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认定,以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开发总额为依据,由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出具认定书。
  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有条件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产业准入要求、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期限等允许重新设置,但开发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出让合同的规定。
  (二)允许土地分割转让
  根据试点方案及《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6〕302号)规定,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允许分割转让的土地包括经项目竣工复核的产业用地;已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的产业用地。
  土地分割转让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召集发改、规划、住建、消防、环保、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召开分割专题会商会议并报区政府审批。土地权利人申请分割转让的,应明确受让人、产业、面积、分割界线等,并经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初审确认。
  已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的未建设部分产业用地转让的,产业准入、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等允许重新设置。分割转让最小用地单元不得少于5亩,小微企业产业园的土地分割转让最小用地单元面积标准视实际情况可适用降低。
  (三)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对转让时项目开竣工和投入产出等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产业用地,必须按照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享受政府土地优惠政策供应的产业用地,必须收缴土地优惠价款方可转让。转让时,由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出具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书。如涉及闲置、开竣工违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四)明确划拨土地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须经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原使用权人灭失或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有关事项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有力推动试点工作。
  (二)加强创新研究。根据中央提出的“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重点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以及土地金融扶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提出配套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果,增强公众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如今后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奉政发〔2017〕299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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