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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及时有效调解物业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0〕66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通知》(奉政办发〔2014〕49号)等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目前,我区物业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物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设立奉化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并在区司法局备案。调委会至少有3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小区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和区相关物业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并为调解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及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二)主要职能。应物业企业与业主双方或者一方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及时调解辖区内物业纠纷,提出防范物业纠纷的管理意见建议,化解人民法院诉讼前双方矛盾,维护小区正常管理秩序。 
    三、部门职责 
    (一)区建设局(房管中心)。区建设局(房管中心)是物业调委会的主管机关,负责督促物业公司依法管理、规范服务,健全物业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根据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的反馈意见,监督物业企业及时整改,不断提升价质相符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做好调委会人员招聘、业务培训、日常管理、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二)区人民法院。加强与调委会的工作沟通,主动做好诉前调解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提供调委会工作场所。 
    (三)区公安分局。与调委会设立联络机制,维护调委会的工作秩序。 
    (四)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人员的推荐、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区财政局。保障调委会的筹建和日常运行经费。 
    (六)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利用和支持调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和物业管理正常工作秩序,发挥好物业指导服务站的作用。 
    同时,区建设局、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区人民法院支持,建立诉调衔接机制,使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能依法及时通过审判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缓解物业矛盾、构建和谐物业关系、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调委会人员招聘时,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拔录用,原则上人民调解员通过社会招聘择优录用。同时,要认真做好调解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调委会工作制度和规范化工作台账,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和效能。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调委会筹建和日常工作中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我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物业纠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奉政办发〔2017〕24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