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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735R/2017-61261 组配分类 其它行政职责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4-10

按日计罚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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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016年4月23日,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废水超标排放;经检测显示:PH 7.89、COD163mg/L、总磷3.96mg/L,Cu<0.05 mg/L,Ni 0.05 mg/L,Cr <0.03 mg/L。2016年5月7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环日改字[2016]002号),启动按日处罚程序。我局执法人员在2016年5月27日现场复查和检测后污水处理设施仍未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仍超标排放。经检测显示:水样数据为:PH 6.18、COD300mg/L、总磷0.244mg/L,Cu<0.05 mg/L,Ni 0.15 mg/L,Cr <0.03 mg/L,Zn 3.08mg/L;COD和Zn均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奉环日改字[2016]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经检测显示:PH6.19、COD37.6mg/L、总磷0.223mg/L,Cu<0.05 mg/L,Ni 0.08 mg/L,Cr <0.03 mg/L,Zn <0.05 mg/L;所测数据均未超出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PH 6-9,COD<100mg/L,总磷<0.5mg/L,Cu<0.5 mg/L,Ni 1.0 mg/L,Cr <1.5 mg/L Zn <2.0 mg/L)。

    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27日,该公司被处按日计罚,共计20天。

    以上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勘察并对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之后,如果废水超标排放,就要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被勘察单位,如果30日内复查发现还是超标的,就要按日计罚,如果复查发现已经达标的,则不予以按日计罚。因此,如果一家企业被予以按日计罚处罚的,至少要测水样三次及以上。按日计罚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一个环境违法案件先有一个处罚决定(原处罚决定),再按照违法的天数进行按日计罚。依照我局目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来看,被处以按日计罚的案件,以在标排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的案件居多,该类案件的原处罚决定,是依据水样的监测数据,套用排污费标准得出的。一般情况下,原处罚决定的处罚相对较轻,金额不高。如果不进行按日计罚,单单一个处罚决定,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不高,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不利于环境保护。故此次按日计罚这一措施,将会大大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增加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