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35R/2017-61262 | 组配分类 | 其它行政职责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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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4-10 |
涉及废气排放问题新旧条款对比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出台之前,涉及废气排放的,奉化区环保局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之前的1-10万,到现在的10-100万,违法成本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