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7〕173号)
一、起草的背景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项目繁多。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2016年,区政协对我区的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了《关于我区非遗保护的调研报告》,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在调研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先人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我们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通知》
4.《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保护综合体(示范体)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5.《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三、具体内容
1.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各部门的职责
非遗保护工作牵涉到全社会,为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办法》对各镇(街道)、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2.规定了非遗项目调查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非遗调查分为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调查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调查。非遗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区非遗保护中心或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区非遗保护中心提出申报。申报人应说明该非遗项目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申报宁波级、省级、国家级项目必须逐级进行,由文化主管部门在已公布的非遗项目中筛选后,再由项目保护单位向上申报。
《办法》还对申报民族民间艺术之乡作了规定。
3.明确了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非遗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每个项目都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
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将享有政府经费补助和奖励的权利,用于非遗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整理、研究、出版和保存,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传承保护,非遗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非遗宣传培训等。
4.明确了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具体要求:须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申报代表性传承基地条件和具体要求:须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5、《办法》对开展非遗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非遗博物馆、展览馆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民办非遗博物馆、展览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此外,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项目繁多。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2016年,区政协对我区的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了《关于我区非遗保护的调研报告》,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在调研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先人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我们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通知》
4.《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保护综合体(示范体)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5.《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三、具体内容
1.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各部门的职责
非遗保护工作牵涉到全社会,为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办法》对各镇(街道)、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2.规定了非遗项目调查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非遗调查分为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调查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调查。非遗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区非遗保护中心或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区非遗保护中心提出申报。申报人应说明该非遗项目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申报宁波级、省级、国家级项目必须逐级进行,由文化主管部门在已公布的非遗项目中筛选后,再由项目保护单位向上申报。
《办法》还对申报民族民间艺术之乡作了规定。
3.明确了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非遗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每个项目都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
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将享有政府经费补助和奖励的权利,用于非遗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整理、研究、出版和保存,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传承保护,非遗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非遗宣传培训等。
4.明确了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具体要求:须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申报代表性传承基地条件和具体要求:须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5、《办法》对开展非遗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非遗博物馆、展览馆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民办非遗博物馆、展览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此外,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