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化区卫生监督所对涉嫌未经备案在奉化区开展义诊活动的宁波某医院予以立案查处。
2017年5月17日上午,奉化区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尚田镇沙栋头村老年活动室进行检查,发现自称是宁波某医院的两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为群众进行测血糖和眼科检查等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两名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的手持裂隙灯显微镜、血糖仪等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文件精神,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 、 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 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 ) 、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如发现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