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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7787/2017-13218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人社〔2017〕35号 发文日期 2017-05-04 14:17:15 成文日期 2017-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关于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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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人社〔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23日之间,向奉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2017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二、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向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条件,提高申报率,本年度缴费基数主要采用网上在线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a ">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申报大厅服务窗口按原办法进行申报(随带单位公章、U盘)。
    三、核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6年度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两种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可免于申报,其他情形由本人自主申报。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确定的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