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17〕9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我区一些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区委、区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对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目前,无论从国家的政策大环境还是我区现实情况看,研究出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文件条件和时机已成熟。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国务院和省政府、宁波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文件,国务院两次联合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二是关爱留守儿童的需要。经调查,截至3月底,全区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75人,其中从就学情况看,义务教育段的有166人、辍学的有4人、不在学的有8人,其它的有9人。从监护情况看,留守儿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的有160人,委托亲戚朋友监护的15人。农村留守儿童监管能力问题突出。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留守儿童因缺乏父母亲情的关爱,在成长过程中,其心理健康与人格发展等方面会出现相应的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制定出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4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方面:
(一)出台《实施意见》重要性和依据。《实施意见》前言部分。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即《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时间段按“十三五”时间段来确定。
(三)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阐述留守儿童概念和关爱保护体系的主要内涵(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留在本区辖区内户籍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具体内容:
1.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明确了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2.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实施意见》强调了区只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职能,明确了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4.注重发挥群团优势。《实施意见》要求群团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
5.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四)全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即《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有: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建立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和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实时报告、动态监测。
2.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影响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团体的依法申请,撤销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要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服务。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留守儿童的法治和安全教育,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预警,增强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预防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以及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五)全面落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即《实施意见》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有:
1.落实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制度,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将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贫困家庭中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3.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意见》明确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及时排查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
4.引导外出务工市民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提出要为外出务工市民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政策,从而兑现市民本土化致富的目标。
5.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实施意见》明确留守儿童信息库建设由民政局牵头负责,教育局、公安局协助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
(六)强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即《实施意见》的第五部分,主要从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能力保障、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等四方面进行阐述。需要说明,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模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群团协作、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机制,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主要是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力建设方面,原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妇联牵头,职能调整民政牵头后,建议尽快调整职能、配备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