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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47B/2017-13031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水利〔2017〕101号 发文日期 2017-07-03 11:40:27 成文日期 2017-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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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水利〔2017〕10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研究,现将《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
     2017年5月19日
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水计〔2011〕57号文件)、《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即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调整、撤销、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列入中央补助计划的水利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列入宁波市级补助计划的水利项目,按宁波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本着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前提,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立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二)财力统筹原则。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业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支出安排实行“零基预算”,各类专项资金分配应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四)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控,整合专项资金的设立论证、审批、分配、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个环节,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小农水、农民饮用水、小流域治理、农村河道整治、水库山塘除险加固、标准海塘建设管理、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水文三防经费及灾情应急等水利工程。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债务偿还和工资福利等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与核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各镇、街道在每年3月底和10月底之前分两次上报本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下年度计划,经水利局职能科室审核后上报局党委讨论,并录入项目库。初审应严格按照各镇、街道项目的资金配套情况、项目急需改造情况等轻重缓急,择优入围;初审拟定上报总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七条 根据入库情况,经局党委会讨论后提取入库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列入本年度水利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列入本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列入本年度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水利部门根据初审结果会同镇(街道)、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经局党委会讨论结果并在水利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复审要求。复审应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实施。对于50万以上项目,必须由水利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开展集中联合评审。经过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对具体项目的安排上报至水利局局党委会讨论。对50万以下项目,经水利职能部门审查后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经领导小组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后,上报至水利局局党委会讨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业务单位应按照各相关法律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促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项分配,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有结余的,根据财政有关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已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相关的镇(街道)、村及水利站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共同竣工验收后,由水利站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台账资料规范、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然后由镇(街道)及水利站在奉化区水利资金拨付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到当地镇(街道)财政所报账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绩效工作考核细则。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水利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水利局办公室应将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资金补助文件及时复印分发到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划财务科、工程科以及项目相对应的水利站和各镇街道;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报送虚假信息、截留、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外,并根据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为5年,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二: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三: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入库申报表


奉水利〔2017〕101号(资金管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