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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7-59150 组配分类 公益救助 主题分类 财政、税收、金融、审计,其他,民政、扶贫、减灾,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6-30

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教育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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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残联〔2017〕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共奉化市委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27号)、区政府与宁波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奉化市百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奉残联〔2010〕31号)、《宁波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甬残联〔2015〕29号)、《关于印发奉化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奉化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民发〔2016〕6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阳光家园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残联〔2010〕28号)、《奉化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奉民发〔2008〕51号)、《奉化市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奉残联〔2009〕23号)、《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给予补贴的实施办法》(奉残联〔2012〕51号)、《关于开展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教育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奉残联〔2011〕43号)、《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甬残联〔2015〕6号)、《奉化市残疾人家庭应急救助办法(试行)》(奉残联〔201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意见》(浙残联计财〔2011〕52号)、《关于下达2017年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远程培训任务指标的通知》(甬残劳〔2017〕4 号)和《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教就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就业,加大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条件,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教就资金用于残疾人教育补助、就业创业帮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安居工程和符合条件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助、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应急救助、慰问、阳光家园建设、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等。
    第三条 残疾人教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保障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残疾人教就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教育补助:用于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的教育和生活补助,以及特教学校等机构扶持。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用于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创业资金补助、创业贷款贴息、基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助、庇护性就业补助等。
    (三)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用于区、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参加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和就业指导员能力提升培训。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用于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照料服务的补贴。
    (六)安居工程;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无房和危房残疾人家庭住房改造补贴。
    (七)阳光家园建设和运作经费补助:用于经各级残联认定的“阳光家园”建设经费和日常运作经费补助等。
    (八)助残日、春节特困残疾人家庭慰问金:用于助残日和春节依申请或经排摸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慰问。
    (九)残疾人家庭应急救助:用于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庭的救助。
    (十)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费用:用于为全区持证残疾人投保综合医疗保险。
    (十一)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用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十二)残疾人状况监测: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用于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十三)经区财政局同意,符合上级文件精神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与核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补助:学前段、义务段及高中段教育补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由学校审查并填写申请汇总登记表,区残联审核并提交党组、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放补助款;高等教育段补助,由本人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经镇(街道)残联审核上报经区残联党组、理事长会议通过,汇总上报宁波市残联批准后,发放补助款。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残疾人无房危房补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项目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镇(街道)残联审核盖章,区残联审核并提交党组、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放补助款。
    阳光家园建设和运作经费补助:由创办人向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残联审核盖章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参照宁波市“阳光家园”考核评估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区残联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和日常运作经费补助。
    助残日、春节特困残疾人家庭慰问金:区残联下拨慰问金到镇(街道),镇(街道)残联对提出申请的残疾人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名单核实后发放慰问金,发放名单报区残联备案。
    残疾人家庭应急救助: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残联、区残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发放救助款。
    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费用:区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全区持证残疾人投保残疾人综合医疗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到所在村、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凭参保缴费凭证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审核后发放补助款。
    残疾人状况监测:按省残联要求按实支出。
    上述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残疾人教就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残联应严格执行财政政策,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工资福利等支出。
    第七条 区残联业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一年度终了编报绩效评价报告,向区财政局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划拨各镇(街道)残联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镇(街道)财政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