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7〕263号)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5.《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
6.《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31号)
7.《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理念和法规也不断发展完善。2005年的《办法》许多内容已明显不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也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工作实际。基层对修订《低保办法》的呼声较强烈。
2.中央在“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中,明确提出了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其中一个就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为适应打赢新形势下脱贫攻坚战需要,以进一步依法规范、有效深入推进我区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政策调整内容
1.明确区民政局负责审批、镇(街道)负责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服务工作,村(居)不再承担低保管理职责。
2.低保标准调整必须根据省、市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调整,并实行城乡一体化。
3.将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将本区户籍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5.增设规定建立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将来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且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列为低保边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