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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奉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区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次区域规划;

(三)涉及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和办法的制定;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行政问责;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提出决策事项后,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区政府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或者镇(街道)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 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的,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共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织: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人员组成;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收公众报名;

(三)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草案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区分不同利益群体,并按比例确定相应听证代表名额,决策承办单位的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四)涉及听证事项的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五)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听证报告的决策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风险评估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的利弊、法律风险及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提交区政府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向区法制办提交初步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由区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区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区政府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决策承办单位须报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草案文本与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草背景;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五)决策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在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决策草案作说明;

(二)与决策草案有关的会议列席人员作补充说明或者发表相关意见;

(三)区政府会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四)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决策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区长作出决定。区长可以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草案暂缓期间,决策草案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长决定。

对决策草案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正式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决定的决策草案,非经集体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报请区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依法应当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审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决策事项进行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

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纳入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并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审议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者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决策等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质询和监督;有关决策情况应当按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区政府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活动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接报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以及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影响重大行政决策效果等行为,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以备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