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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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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避免和减轻极端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不断强化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制定如下意见。
  二、适用范围
  当我区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停课安排及相关要求
  教育局要明确以灾害红色预警为停课信号。具体停课安排:
  1.当日上午6:00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当日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2.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3.上课期间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5.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按规定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区教育局通过校讯通等多种手段及时发布停课和复课通知。
  本通知不适用于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托管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误工处理
  (一)我区发布的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
  (三)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因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并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相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以保障人员安全。
  四、其他事项
  1.各地各部门获悉上述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启动相应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并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紧急救援工作。
  2.气象灾害其他灾种预警以及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橙色以下(含橙色)级别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3.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生效范围包含本区时,本实施意见同样有效。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