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20K/2017-59223 | 组配分类 | 公益救助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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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01 |
关于区政协一届一次会议第219号提案的答复
奉民函﹝2017﹞42号
周委峰委员:
你在区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深化撤村建居工作加强新型社区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撤村建居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长期而艰巨的综合改革过程,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法规滞后、规划不健全、推进速度较快等因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列入镇(街道)或部门工作计划难;社区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留用地落实难;社区居委会与股份经济组织财务分离难;村建居社区混居型住宅存在管理难等等。撤村建居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多数撤村建居社区农村形态明显,要真正纳入城市化管理有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去年年底,我局根据基层反映和要求进行了调研,制定了《关于做好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召集区内五个街道分管领导和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各方意见,此方案还在进一步完善中。为进一步解决撤村建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入推进我区撤村建居工作,切实加强新型社区建设,我局将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建议工作。
1.因村制宜,合理设置基层组织。统筹考虑《奉化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奉化市城市社区布局规划》及各镇(街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内容,建立新的社区,合理设置基层组织。居住集中、符合建设社区条件的,可成建制建立或并建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就近并入社区居委会。就地成建制撤村建社区的村,原村党组织直接过渡为社区党组织,原村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迁入社区党组织,提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层交叉任职。撤村后村民整体或部分分散进社区的村,其党员按各自居住地或工作情况,将组织关系迁入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撤村建居后,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终止的,视情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按照属地原则,直接隶属于社区党组织,党支部班子成员由合作社管理层中的党员组成;原村党组织股东党员保留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要定期召集股东党员召开会议,通报商量有关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情况。
2.做好原行政村工作人员分流安置。行政村建制撤销后,原村干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条件,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方式成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经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选举当选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或经过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选举当选为董事会成员。新任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社区居委会成员在职期间的管理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0号)文件执行;个别特别优秀的,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镇(街道)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对于落选的村干部,原有有关待遇原则上保留到届期任满。
3.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将社区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分开,对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坚持资产摸清、股民界清、股权分清。在管理上要彻底分离,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负责集体资产的经济运营。在人员上要彻底分离。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两块牌子、两套人员,避免人员交叉、工作交叉。对原村干部在加强培训和学习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分别转入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社区居委会工作,改变原村干部既要经营好股份经济合作社又要管理社区事务的双重身份。
最后,非常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奉民函﹝2017﹞4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