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社保局以案释法 出具工资证明需谨慎
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王斌强
本报讯 随意出具的一张工资证明,却引来日后的一系列法律纠纷。近年来,我区因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纠纷维权诉求比例增多。这些案例显示,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现象突出。
我区一家气动元件厂被已辞职员工王某告上了仲裁庭。去年8月底,王某离开该企业。2个月后,王某将解约书寄到了该企业,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企业索要赔偿。王某提出,企业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25000元,并为他补缴2012年1月至去年9月底的社保。
这25000元从何而来?王某拿出了企业开具的工资证明。上面显示,王某从2012年10月进入该企业至今,月工资5000元,落款为2017年8月31日。王某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要求前后矛盾,企业主毛某向仲裁委递交了王某签字确认的工资本,详细记录了王某的出勤及工资数额,证明王某在中途离开过企业一段时间,只是出入厂都没有办理相关的书面入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证明是王某以办信用卡为由要求企业主为其开具的。事实上,王某每月工资仅3000元左右。
此外,经另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证实,王某从该企业离职后,就已经在他的企业上班。因此,王某要求补缴社保至去年9月底不能成立。最终,因为证据尚算充足,王某也对企业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企业主补缴了王某在职期间的社保,免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无独有偶,今年3月底,溪口镇另一家企业员工王某也将一纸劳动争议仲裁书申请书送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余元,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同一代理人、同样诉求、同样的证据模式。王某提交的企业开具的工资证明显示:王某进入该企业工作至今,月工资为4000元左右,并盖有该企业的公章。该证明还显示,王某是在去年8月以小孩入学为由,向企业申请出具工作证明。
而对于这张证明,企业方却全不知情,称是王某拿着空白纸盖了公章,证明内容全由王某自己填写的。目前,企业方已就公章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此案还在审理中。
劳动仲裁员提醒,随意出具虚假的工资证明,很有可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离职、工资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企业人员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制度。下一步,区人力社保局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投机取巧、欺骗恶意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确保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