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4263790N/2018-04410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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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价价〔2018〕29号 | 发文日期 | 2018-11-30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2-2018-0014 |
关于调整溪口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完善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质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溪口经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溪口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奉政办〔2018〕120号)文件,决定调整溪口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宁波市奉化区溪口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口自来水公司)管网所及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调整后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大类。
三、调整后的水价
调整后的溪口自来水价格表 元/m3
类别 | 到户价格 | 其中 | |||
供水价格 | 水资源费 | 原水费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 | 2.45 | 1.24 | 0.2 | 0.16 | 0.85 |
非居民 | 4.6 | 2.84 | 0.2 | 0.16 | 1.4 |
特种行业 | 8 | 6.24 | 0.2 | 0.16 | 1.4 |
四、有关政策性事宜
1、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2、实行低保对象用水实行定额扶助和定量补贴政策。水价调整后,对溪口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列入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01〕12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额扶助,每户每年定额免费用水36m3;对这次调价后的增额部分实行定量补贴,以每户每月12m3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溪口自来水公司按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全额补贴,每年结算两次。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溪口自来水价格从2018年12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关于调整溪口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奉价价〔20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物价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