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4263790N/2018-04382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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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价价〔2018〕11号 | 发文日期 | 2018-07-05 | 成文日期 | 2018-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2-2018-0007 |
关于调整奉化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奉政办综〔2018〕182号)文件,决定调整奉化区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宁波市奉化区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水务公司)管网所及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调整后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西坞转供水四大类。
三、分类价格水平
(一)到户价格居民用水从2.35元/m3调整到3.05元/m3,非居民用水从4.95元/m3调整到5.80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从8.00元/m3调整到10.00元/m3,西坞转供水从2.50元/m3调整到3.20元/m3,其中原水价格从0.13元/m3调整到0.16元/m3。(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居民生活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级水量基数分为三级:一级每户每月20 m3及以下,二级每户每月21~30m3,三级每户每月31m3及以上。供水价格级差(不含污水处理费)比例:1:1.5:2。居民生活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第一级3.05元/m3;第二级4.10元/m3;第三级5.15元/m3;各阶梯到户水价均含污水处理费0.95元/m3。
(三)确定供给西坞自来水厂转供水价格为3.20元/m3。污水处理费仍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居民用水价格继续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政策仍按奉政办发〔2005〕103号文件执行。
五、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六、自备取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区水务公司供水区内自备取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同类用水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自备取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局在征收水资源费中一并代收,统一解缴财政专户。对自备取水企业排污达标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另行制订。
七、由江口街道负责做好对区域内居民用水中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恢复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八、对与城区管网连接的镇(街道)工业企业按城区标准收缴污水处理费。水量按各镇(街道)自来水厂的售水量计算,由各镇(街道)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九、继续实行低保对象用水实行定额扶助和定量补贴政策。对区水务公司供水区域内列入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01〕12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额扶助,每户每年定额免费用水36m3;对此次调价后的增额部分实行定量补贴,以每户每月12m3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区水务公司按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全额补贴,每年结算两次。
十、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新成立的区水务有限公司职能职责,构筑我区“大水务”格局要求,在各类水价中居民提取0.20元/m3、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提取0.80元/m3、西坞转供水提取0.50元/m3作为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务发展建设投入和弥补自来水、污水处理运营费用。设立财政专户,由区水务有限公司按月解入专户,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从2018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原奉化市物价局奉价价〔2010〕22号、奉价价〔2011〕26号、奉价价〔2016〕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城市供水价格表
宁波市奉化区物价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