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20K/2018-59573 | 组配分类 | 公益救助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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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10 |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奉民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由原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1868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由原来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494元。
3、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4、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23号)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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