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0655/2018-96593 | 组配分类 | 日常监管信息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14 |
宁波市奉化区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民办学校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在民办学校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民办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成立和运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理事会)人员组成要坚持专业治理和亲属回避的原则,其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理事长)1人,副董事长(副理事长)1-2人,董事长、董事或理事长、理事由董事会(理事会)以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任期三年或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理事)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理事)会议内容须记录存档。董事(理事)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过半数通过;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
5.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派董事(理事)代表参与管理,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6.制定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董事会(理事会)负责聘任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等。
(二)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和经历;
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民办学校校长对董事会(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7.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四)民办学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学校董事(理事)不经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不得干预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五)民办学校全面推行监事制度。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理事)和校长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理事)、校长提出免职的建议;
3.当董事(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民办学校监事会的成立和运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教职员工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学校章程规定;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可有效;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任期三年或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得兼任董事(理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理事)长或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民办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以及规范运行情况纳入年度教育督导内容,并作为对其实施奖补、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