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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14W/2018-120931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字号 奉科〔2018〕42号 发文日期 2018-09-14 成文日期 2018-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5-2018-0003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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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选 “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项目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关于做好“3315计划”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16〕65号)、《宁波市奉化区深化实施“凤麓英才”计划的意见》(奉党办〔2018〕53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

宁波市奉化区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

和创新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奉化区“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建设与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在本区创新驱动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做好“3315计划”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16〕65号)、《宁波市奉化区深化实施“凤麓英才”计划的意见》(奉党办〔2018〕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支持周期为1—3年。创新人才以依托企业为载体,一次性资助。在支持周期内建设与管理遵循“目标考核、动态评估”原则。

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入选团队和人才的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  已通过我区自主申报及入选宁波“3315计划”、“凤麓英才”计划的人才(含团队带头人和成员),不允许作为团队或者带头人及成员再申报“凤麓英才”计划

第二章  落户要求

第五条  经过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尽职调查、审定发文等程序,批准列入“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须在发文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手续,逾期未落户的,视作自动放弃,因特殊原因延期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创业团队(含“领军型”、“成长型”、“资本型”)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团队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以上;团队创办的企业(企业总部)须承诺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奉化;创业团队成员至少有一半以上在奉化全职工作。

创新人才(含“海外创新人才”、“国内创新人才”、“外裔创新人才”)须以当地企业为依托,所在企业应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创新人才在奉化全职工作,领取工资,并在当地缴纳社保及个税;“海外创新人才”、“国内创新人才”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外裔创新人才”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第七条  入选宁波市“3315”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并配套享受“凤麓英才”计划资助的,相关落户要求按照宁波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区财政设立宁波市奉化区“凤麓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年安排、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九条  政策扶持

(一)经费资助

1.对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包括“领军型”、“资本型”、“成长型”)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团队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新人才(包括“海外创新人才”、“国内创新人才”、“外裔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二)融资支持。在企业注册之日起前三年内,可按当年实际贷款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团队每年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额度内银行贷款的全额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连续补贴3年。

(三)创业场所支持。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团队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600平方米、4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场所由政府指定),三年内免收租金,超出面积部分3倍以内的按市场价减半征收租金,其余面积租金自负。如需要自行租赁创业场所的,由政府提供场所补贴,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时间最长3年。

(四)税收奖励

1.“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中“领军型”和“资本型”自入选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成长型”享有自入选之日起5年的税收奖励,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及创新人才,前三年年缴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股权转让、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50%由财政奖励给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经我区自主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创业团队自动视作“凤麓英才”计划A类、B类、C类团队给予相应资助;对入选宁波“3315计划”资本引才的创业团队对应“凤麓英才”计划资本型评选条件自动视作E类及以上团队给予相应资助;已享受“凤麓英才”计划资助的团队入选宁波“3315计划”团队或入选宁波“3315计划”资本引才的,已资助部分视作配套,差额部分按规定给予补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中属“领军型”、“成长型”的,经费管理周期分为3期和2期两种,其中A 类、B类、C类团队为3期,D类、E类团队为2期。前三类团队资助按50%、30%、20%分三期实施,第一期在符合首期拨款资助条件,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第三期资助资金在前一期提出申请满一年后,团队提交下期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拨付;后两类团队资助按50%、50%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在符合首期拨款资助条件,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在第一期提出申请满一年后,团队提交下期申请材料经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中属“资本型”的,资助经费一般在创业团队入选1年后分2期拨付,每期安排50%。企业取得的民间资本和资助经费只能用于本企业与项目有关的直接支出,不能用于关联企业。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中属“成长型”的,自主申报晋级,每年可以申报一次,团队晋级后,仅经费资助部分可申请更高层级的资助,经费资助的差额部分,分二期实施,每期安排差额部分额度的50%,一般第一期在晋级当年年底拨付,第二期在第二年年底拨付。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以依托企业为载体,企业按拨付条件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创业场所租金补助、税收奖励等补助,由团队或个人所在企业于次年年初一次性提出上一年的有关补助申请。企业根据本办法附件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第十六条  创业团队及创新人才向区科技局申请经费支持,所需要的材料表格,在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网上进行下载。

第十七条  拨款条件

(一)创业团队第一期拨款资助条件

1.入选团队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内容要求完成工商注册。

2.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须占总注册资本50%以上,且实际到位货币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距验收30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资本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

3.团队成员至少有一半以上全职在奉化工作。

4.企业正式运作,包括开始设备购置、人员到岗、人才招聘、产品小试或中试、销售等。

(二)创业团队后续拨款条件

1.注册资本全额到账,且实际到位货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以距验收30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2.上一期资助资金使用规范,并出具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上一期资助资金使用明细表(财务审计报告)。

3.团队成员至少有一半以上全职在奉化工作。

4.企业运作良好,包括有持续固定资产投入,有计划开展人才招聘、产品开始小试或中试、销售等。

(三)创业团队拨款分类条件

1.“领军型”符合上述拨款条件,可按期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相应扶持经费。

2.“资本型”除符合上述拨款条件外,第一期资助发放需满足入选后投入申报项目的直接支出已达到获总资助经费2倍以上;第二期资助发放需满足入选后投入申报项目的直接支出已达到获总资助经费4倍以上。如第一期走访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走访,并按走访审核结果拨付。

3.“成长型”除符合上述拨款条件外,还需达到“积分管理办法”中相应积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相应扶持经费。

(四)创新人才拨款条件

1.创新人才与依托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海外创新人才”、“国内创新人才”至少签订5年以上,“外裔创新人才”至少签订3年以上。

2.全职在奉化工作,“海外创新人才”、“国内创新人才”每年在奉化工作不少于9个月,“外裔创新人才”每年在奉化工作不少于6个月。

3.创新人才所依托的企业,应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第十八条  在实施团队资助前,由落户地出面与创业团队签订落户协议,明确项目进度、违约责任,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及落户地对创业团队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评估和项目验收,对年度评估不合格、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暂停经费资助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再给予经费资助,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暂停或终止拨付后续资金,性质严重的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在获得资助经费后,存在中止缴纳社保、未达到现实工作年限及工作时间且离开奉化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应由创新人才以及依托企业联合向区科技局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并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资助经费。申报过程中,恶意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他人才政策资助。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团队专项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专项资金可列支的相关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工资、办公场地(厂房)租赁费、人才招聘培训经费等科目。其中人员工资主要用于创业团队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每期的资助经费中以20%的比例进行列支,且人员薪资水准不应超出当地的薪资水准。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支持周期内,区科技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财政局、项目落户地等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阶段性实地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查、评估、验收主要内容:

(一)申报书提出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等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创业团队运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创业团队和创新个人支持周期内,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关键技术发生变化或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事项及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议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团队、个人和所在落户地或企业,变动过大的则不予资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带头人变更、团队成员变更人数超过半数等)。

第二十五条  支持周期内,创业团队终止创办企业,带头人离职、辞职,造成项目中止的,由区科技局牵头提出意见,经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项目落户地联合会审,视实际情况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取消创业团队和创新个人的资格,并视情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凤麓英才”计划实施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政策督促落实、组织评审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公告发布、受理团队申报等工作;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创业团队及创新个人落户后的资金跟踪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团队初审、评审专家组织等工作,牵头组织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项目落户地对申请资助企业和个人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工作;各镇、街道及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大力度推荐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端创业团队,各落户地(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及落户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凤麓英才”计划有关扶持政策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本办法相关政策条款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全职在奉化工作为在奉化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个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凡已享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奉化市入选“凤麓英才”计划高端创业团队管理办法》(奉科〔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管理办法》

图解:《宁波市奉化区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