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MB19702015/2019-11851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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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医保〔2019〕30号 | 发文日期 | 2019-12-16 08:52:27 | 成文日期 | 2019-1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健康扶贫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职能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本区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经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儿童);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对第1、2、7类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第3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
第1类对象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第2、3、4、5、6、7、8、9类对象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第4类对象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60%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第10类对象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除第1、10类对象外,其他各类救助对象救助封顶线均为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2.门诊救助标准
患重特大疾病及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除此以外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包括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3.其他对象救助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合法生育的孕产妇女,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3)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规定执行。
(4)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工作,及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第1、2、3、4类对象的认定工作,提供第5、6类对象信息;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第7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第8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协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救治和重特大疾病诊断等工作;区残联负责第9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第10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相关对象信息维护更新和推送;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区人社部门协同做好过渡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相关参保信息共享。各镇(街道)负责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公示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抓好落实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救助对象范围的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按照“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的医疗救助工作目标,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要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提供完整准确信息,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渠道,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参与医疗救助,提供资金帮扶、医疗补助、亲情陪护、心理疏导等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按照政府数据化转型要求,通过“互联网+医疗医保”创新医疗救助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三)健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落实资助参保的补助资金,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年度内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报工作,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报销费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区医疗救助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奉化区医疗救助流程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
宁波市奉化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奉化区医疗救助流程
本区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流程进行救助。
一、即时救助
第1至9类救助对象在宁波市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符合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支付,定点医院定期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医后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经过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经以下程序:
1.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奉化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银行账户或已激活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申请人符合救助对象范围的证件复印件一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结报单(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出具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
(4)已经其他部门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的提供相关部门医疗补助或救助证明、赔付证明。
2.审核。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已经领取的补偿金额以及有关部门救济补助情况后报区医保部门审批。
3.审批。区医保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救助材料进行复查审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通知到镇(街道);并由镇(街道)委托村、社区对准予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把有关材料退还给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救助资金经审批后由区医保部门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