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平安奉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奉教〔2019〕45号
各教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奉化建设,有效遏制交通、食品安全等事故,深入宣传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放学途中交通安全
2018年12月下旬以来,宁波市接连发生3起涉及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3名中小学生死亡。3起事故中有2起均为70岁以上老人骑电动车护送孙女上放学。3起事故后果惨烈、教训深刻。
1.认真开展学生上放学途中安全出行教育。各校要联合交警部门,组织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专题教育。通过观看警示片、开展专题授课等形式,认真开展安全出行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法规意识和文明意识。要对本校学生上放学交通方式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对走路、乘坐公交车、乘坐校车、骑自行车、骑电动车、家长电动车接送、家长汽车接送等上放学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提醒,提醒学生及家长不超速骑行、不违反交通信号、不违法载人、不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同时强化校园周边在上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力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放学途中安全。
2.认真开展“三小车”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小车”“工程车”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奉政法办〔2019〕10号)文件精神,各校要全面宣传发动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做好电动车注册备案登记工作,引导车辆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不载人、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张贴《关于开展电动车上牌、戴头盔行动的通告》(见附件1),观看《生命之盔》《电动车安全出行警示教育片》(视频将在QQ群上传,请自行下载),并针对本校实际进行集中整治。4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查严处“三小车”违法载人、闯红灯、安装遮阳蓬(伞)、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驾驶未登记注册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车上路,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行为。
二、全面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区委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扩大专项斗争影响,按照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决定从3月10日起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各校要通过召开专题学习动员会、固定宣传板面、法制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播放、在学校门口(围墙)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校讯通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宣传标语见附件2)
三、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
根据3月16日全国、省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国家、省相关领导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现结合四川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事件要求各校落实以下工作:
1.实行食品安全校(园)长责任制。各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是学校内部岗位管理责任人,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校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食品贮藏、内外环境卫生、硬件设施设备、师生伙食质量、校园内食品商店(超市)等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重视采购验货和仓库检查环节,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
3.成立膳管会等师生监督组织。监督组织可有学生、教师、家长及社会人士代表组成,广泛发动师生、家长参与日常监督,公开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等过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听取各方意见,推进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4.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与2018年10月1日启用。各校要根据新版的操作规范,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等问题,及时报送信息。
5.严格落实大宗物品配送或定点采购制度。各校食堂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应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实施完整的索证索票制度。对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学校因客观条件确实难以实现统一配送的,应实行定点采购。
6.食堂操作落实“五常”法管理,实施“色标”管理,做好食堂内部管理。坚持“人有所责,物有所位”,坚持生熟分离,避免交叉感染。加工制作动物类的工用具应按红色标注、植物类工用具应按绿色标注、水产品工用具应按蓝色标注。
7.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和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8.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