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9〕7号)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
4、《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DB33/T2172-2018)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
6、《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奉政办发〔2018〕39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省、市对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 “承诺制”改革各项部署,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力促服务争效、项目争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为全面推广“标准地”、“承诺制”制度,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操作流程,制订奉化标准,出台过程监管、指标核验等办法,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标准地的改革范围和要求。要求从2019年开始,在奉化区域内,除浙江省公布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内项目以外,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要求按宗数和面积数双控达到100%。具体工作要求包括:
1、要求“标准地”出让前,拟出让的“标准地”所在区域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做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等区域评估工作。
2、要求建立符合奉化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及研究制订“标准地”出让后的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及奖励标准。
3、要求“标准地”出让时,必须按照“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指标要求,拟定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要求“标准地”出让后,竞得企业须与各直属单位或镇(街道)签订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按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5、规定用地企业未按期开工的,需在到期30日前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置;项目竣工后,未如期通过竣工验收的,按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违约处置。
6、明确项目投产后按投资额一般分为24~36个月初始运行期限。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向各直属单位或镇(街道)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复核未通过,允许在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7、明确工业地产项目参照“标准地”执行的相关规定,及建成后按准入产业出租、出售房产及入驻企业参照“标准地”要求签订《投资协议书》、分行业指标分解、按约定达产复核的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了承诺制的改革范围和要求。承诺制适用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基于企业自愿原则进行审批。具体工作要求包括:
1、要求相关部门在满足区域控制性指标前提下,明确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准入要求及项目实际编制审批指南及审批标准承诺书。
2、明确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企业选择审批事项,开展部门联合告知会议,企业选择审批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各职能部门一次性完成承诺事项审批。
3、要求相关部门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
第三部分明确其他工作要求:
1、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采用“承诺制”审批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联合惩戒,增加企业违约成本。
2、要求按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国土部门应如实、及时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中填报“标准地”信息。区审管办根据省“承诺制”考核要求,做好我区“承诺制”审批改革的推广及数据统计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