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扶持律师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司〔2019〕22号
各镇(街道)、区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扶持律师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9年5月6日
宁波市奉化区扶持律师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稿)
为规范我区扶持律师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进一步推进律师业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奉政发〔2018〕135号)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8〕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
由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本区律师业快速发展。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为注册、纳税在我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及服务于我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主要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二)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服务于我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以及本办法施行后律所培养的实习律师;
(四)服务于我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奉司〔2017〕1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分三年实施,为了保证文件落实的延续性,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是指2017年1月1日起,以律师执业证发证日期为准,不包括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四、专项资金的种类及标准
具体情况详见奉政发〔2018〕135号文件。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交《奉化区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补助、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经本所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按不同补助、奖励情形,需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当年营收奖励的,应提交当年营收纳税证明、收入报表等证明材料。申报时间为下一个年度的3月份。
2、申请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补助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租房合同、房产证、注册证明等证明材料。申报时间为下一个年度的3月份,根据本所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分期落实,但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争先创优奖励的,应提交荣誉证书及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时间为下年度的3月份。
4、申请培养实习律师补助的,应提交实习律师证、律师执业证、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符合申请争先创优奖励的律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奉化区律师争先创优奖励申报表》(见附表2),经本所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应同时提交荣誉证书及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符合申报条件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奉化区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3),经本所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应同时提交身份证、律师执业证、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在领取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助前,扶持对象须与区司法局签订补助协议。申报时间为下一个年度的3月份。
用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奖励、补助金额(包括对律师个人的奖励、补助),不超过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六、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保障,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拨付到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七、专项资金使用和收回
(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壮大本所发展、培养青年律师、拓展业务范围等,政策享受后必须连续在我区依法经营5年以上,未满年限迁出本区的,应主动退还所取得的营收奖励、设新所补助等,相关工作由区司法局落实。
(二)区司法局负责对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况的,分别处理。
1、因个人原因,在奉化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未满5年的,应责成其主动退还所取得的补助资金等;
2、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当年补助不予发放;
3、自执业获准之日起5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应收回已发放的补助,未发放部分不予补助;
4、自执业获准之日起5年内,因违法违规违纪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应收回已发放的补助,未发放部分不予补助;
八、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受补助、奖励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律师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奖励资金外,处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律师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奖励等处罚。
(二)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奉化区司法局培养扶持律师业发展办法(试行)》(奉司〔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奉化区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补助、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奉化区律师争先创优奖励申报表》
3、《奉化区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