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奉)应急罚[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称:该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裁量不当、执法目的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整改后的行为进行审查核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就积极进行整改,被申请人在该指令书中指出的四项安全隐患在要求整改的期满日9月20日之前早已整改完毕,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申请人处复查,也未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裁量不当,属于过度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应数额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整改的再决定是否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亦规定,要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20日前整改完毕,不应再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罚款处罚未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中充分说明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明确表示将加强整改并且已经整改完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就作出处罚决定属于在行使自由裁量时没有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的表现。同时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类,应当不予处罚。即使要给予处罚,也应该给予从轻处罚。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行为的目的违法。申请人企业所占地块正好被纳入征迁范围内,因与征迁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申请人一直未办理,为达到征迁目的,不排除被申请人以处罚促拆迁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罚不当以及执法目的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答复称:一、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该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答复人事实认定清楚。(一)2019年8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证实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存在涉案两项违法行为。(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调查询问笔录均印证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存在涉案两项违法行为。二、宁波市奉化某机械厂存在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不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答复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一)答复人作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必须整改前置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对台账资料建立方面一拖再拖,台账资料的建立不属于可以及时纠正的情况,亦缺乏整改积极性,不符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二)答复人作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并不存在从轻、从重情节,故答复人按一般处罚确定罚款金额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自己明确表示将加强整改、积极整改、具有较高改正意识和行为的意见,与其自现场检查以来的种种行为均不相符。答复人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整改意愿、现场检查结果等情况,认为其不存在从轻或从重情节,作出一般处罚,合法合理。为此,答复人认为作出的(奉)应急罚[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合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插座、移动电气设备前未设置漏电保护器;2、设备工作台灯未采用安全电压;3、电线在金属结构敷设时未穿管保护;4、砂轮机防护罩缺少;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6、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奉)应急责改[2019]13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申请人将上述1-6项问题于2019年9月20日前整改完毕,申请人拒绝签字,见证人进行签字确认。2019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奉)应急询[2019]001号《询问通知书》,2019年9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安管员和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不存在从轻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给予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合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奉)应急听告[2019]010号《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并留置送达,该文书载明了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2019年9月12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提出听证回避申请书,对听证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事项的决定并直接送达,决定载明听证主持人作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且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听证主持人符合规定。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如期举行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达听证现场,也未提交听证延期报告。2019年10月8日,根据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会等情况,被申请人再次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仍维持对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奉)应急罚[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申请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此前申请人未实施过相同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源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行使行政处罚的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本案中,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款内容履行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6项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仍有上述2项内容在提出责令整改要求后一段时间内仍未改正,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录像资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法定代表人及安管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的行为,本机关予以认可。三、关于本案罚则适用、情节认定等问题系本案的焦点问题。关于罚则适用及处罚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如认定申请人存在该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其进行罚款的行为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非罚款的前置条件及程序,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规定。关于本案情节认定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在全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得出,尤其是要查明申请人是否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形,且上述情节事实认定内容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理明示。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答复看,被申请人集体讨论中对申请人既无从轻情节又无从重情节的认定,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说明给予一般处罚的裁量事实和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

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奉)应急罚[2019]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