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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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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宁波市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1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奉化区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奉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稳就业相关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奉化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奉人社发〔2020〕101号,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3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7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和解决了三方面问题:

(一)部分政策项目实现“零申报”办理。按照“无感智办、应享尽享”原则,结合就业创业政策经办的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让目前能够依托现有系统实现“直接发放”的尽量全部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按此思路,《实施细则》明确了5项(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补贴政策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即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拟享受对象以及公示和享受对象确认后直接发放。个别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确认的,可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

(二)进一步优化了部分不能通过“零申报”办理的政策事项经办方式。一是畅通网上办理渠道。除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2项政策外,其余11项政策均支持网上办理,享受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等填写有关信息,上传相应资料,经审核公示后发放补贴。二是精简现场办理所需材料。对个别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享受对象可持相关资料到窗口办理。特别是能够通过信息比对掌握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学历证明、户籍等信息的,原则上不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身份证等材料只须首次办理时提供。三是缩短补贴发放时间。11项政策补贴实现当月申报次月发放(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因发放量过大等原因目前还只能按季发放,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发放。

(三)强调明确了新老政策及延期政策衔接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意见》中对象范围和享受条件有调整完善的各项政策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其中,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贷款贴息等4项政策,已按原政策享受但未期满的,可在2022年底前继续享受至期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生效前期满人员,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另外,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本细则从2020年8月17日起实施,其中具体条款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涉及国家新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奉人社〔2016〕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三、解读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章仁丰88506212。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