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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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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统一目录》),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在2020年9月底前按《统一目录》执行(划转事项共300项)。文件同时明确,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方案,《统一目录》和地方扩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制订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统一目录》、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宁波市政府规章,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甬政告〔2020〕1号)要求,制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的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统一目录》共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建筑业(勘察设计)、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历史建筑、房地产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风景名胜区)、人防(民防)、水行政(水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经信(新型墙体材料)、教育行政、防震减灾、气象、农村环境卫生等20个方面300项行政处罚事项。

《扩展目录》划转事宜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王怡

联系方式:0574-89293519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