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0-111296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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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0〕67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24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奉化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奉化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系统
3.2 日常监管
3.3 预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监管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区级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停水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5〕107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16号)、《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发〔2005〕116号)、《宁波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发〔2013〕59号)、《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奉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奉政办发〔2019〕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突发供水事故是指因供水设施设备损坏、水源污染、水源枯竭等原因导致居民停止供水的事故。突发供水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一般事故(IV级)。
1.3.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1.3.2 重大事故(II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1.3.3 较大事故(III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1.3.4 一般事故(IV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24小时以下,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奉化区范围内突发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或区政府决定有必要应急处置的其它突发供水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等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5.2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全区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应急响应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全区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督、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突发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建立奉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突发供水事故应对工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1.1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有关供水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3 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府办: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宁波市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供水事故的宣传报道、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舆论引导客观、真实;及时组织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报道应急供水措施、施工进展等内容,为应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视断水具体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负责督导限制工业企业用水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突发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突发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停水后地区紧急供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区民政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供水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7)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做好供水事故因工伤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8)区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9)区水利局: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突发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
(10)区商务局:负责矿泉水、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送水车辆消毒技术指导和水质监督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故引发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其他类别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行为;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14)区综合执法局:指导、协调供水企业实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事故抢险救援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供水部门做好事发地居民生活用水的临时供给工作。
(16)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对污染水源企业做好达标排放及关停等有关工作。
(18)区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舆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19)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突发供水事故应急供电。
(20)各镇(街道):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区级有关通信单位:保障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2 办事机构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2.1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由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组成。
2.2.2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对各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区政府和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咨询机构
建立奉化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区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由城市供水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全区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以及未纳入区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的各镇(街道)负责定期监测全区供水质量安全,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全区供水安全信息。
3.2 日常监管
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江河、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突发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
水源地来水预警: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供水预警: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与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查勘处理,并报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
(2)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报告区府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
(3)区府办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宁波市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名称、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机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应急处置的请求事项;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3 报告时限要求
供水部门(单位)应在知悉突发供水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突发供水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突发供水事故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2 先期处置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区水务有限公司、事故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
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突发供水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启动高级别的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较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Ⅳ级突发供水事故时,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本预案,进行区级应急响应,具体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供水事故时,由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的应急处置行动。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应设置警戒组、抢险组、供水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区公安分局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救援。区综合执法、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救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3)居民用水供应。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镇(街道)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4.5 扩大应急
突发供水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形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4.6 信息发布
突发供水事故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4.7.2 应急结束程序
经事故现场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组织突发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及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事故地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突发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送区府办。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提交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区府办并抄送区有关部门(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供水行业应急力量,其中工程设施抢修力量由供水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供水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加强供水行业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6.3 技术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等部门加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建专家组,建立完善突发供水事故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6.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镇(街道)医疗救护队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供水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监管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区综合执法局和供水企业要加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综合执法局和各供水企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综合执法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报区府办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