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8341972100XL/2020-110960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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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住金〔2020〕14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25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关于印发《奉化区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宁波市《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业务办理范围
商贷委托提取业务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目前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浦发银行)的商贷,且签约时无逾期贷款发生。办理本业务的对象限于在本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委托书签订
需要办理商贷委托提取业务,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银行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则无需提供)。
借款人签约后,配偶、父母、子女方可作为共同提取人办理委托提取签约手续。共同提取人签约的,须通过增加共同提取人的方式办理委托提取签约业务。
缴存职工如有多笔住房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在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三、具体实施时间
为有序推进签约工作,决定分二批办理。2020年12月20日起,先办理放贷月份为上半年(1-6月份)商贷户的签约业务,2021年3月20日后全面推行。
四、提取方式和额度
商贷委托提取业务采取逐月划转的方式,同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同一份委托书)对应的所有委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的上月还贷本息之和。
委托提取签约之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而未提取的职工,应在签约前先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金额,商贷委托提取业务只限提取签约当年的可提取金额及签约后逐月还贷金额。
当职工出现逾期贷款时,应及时归还贷款,公积金中心划款金额以职工实际还贷金额为准。
五、提取范围及顺序
商贷委托提取资金的范围和顺序为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货币住房补贴、一般住房公积金,不含一次性住房补贴。
商贷委托提取人的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前一个序位的共同提取人终止或不存在时,按顺序提取下一序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
六、变更与终止
1、变更
申请人可以变更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
当借款人本人签约后,需要增加共同提取人时,新增的共同提取人须提供身份证、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则无需提供),到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借款人、共同提取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如因婚姻状况变更,共同提取人不再承担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该共同提取人须携带身份证,及时到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商贷委托提取业务的共同提取人若中止委托提取业务,该共同提取人须携带身份证,到中心办事窗口办理中止手续。
2、终止
借款人若终止商贷委托提取业务,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到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终止手续,该委托提取业务即告终止,与该借款人同一笔住房按揭贷款的所有委托人的商贷委托提取业务同时终止。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注销状态时,该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与该借款人相关的所有委托人的商贷委托提取业务相应终止。
中心收到贷款银行提供的商贷结清标志后,次月进行最后一次划款(含提前结清部分),划款结束后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因银行卡注销等原因导致划款不成功的,委托人可携带身份证、结清证明、银行卡到中心办事窗口办理提取业务。
因委托人个人原因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划入指定的银行卡,中心在连续 12 个月划款不成功后,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七、其它
签约后,中心不再办理签约职工(包括借款人和共同提取人)其他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
公、检、法机关要求冻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提取业务相应终止,待冻结取消后,再办理委托事宜。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