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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奉化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91576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3-30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培育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平稳发展的作用,增强其承载和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我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号)精神,拟定了《关于加快奉化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9286290;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228号。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加快奉化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培育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平稳发展的作用,增强其承载和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我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要求,结合《宁波市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9〕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安全运行制度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行全覆盖,经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公布的小微企业园(除新建成)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以生产制造类为主,同时兼顾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注重统筹推进,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突出结果导向,突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小微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和奖励工作,组织开展一、二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评定和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推荐申报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对拟建、在建、已建小微企业园进行分类备案,并在系统内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条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小微企业园的备案、指导和数据填报督促落实工作。督促辖区内小微企业园在每季度后首月7日前在线填写季度运行数据,加强数据审核把关。同时,于每季度后首月8日前填报完成《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目标任务完成清单》(如遇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适当顺延);配合实施区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一至二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初审评价;对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小微企业园进行检查落实、督促指导。

    第七条小微企业园的审核确认。小微企业园需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经区县(市)、市、省三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小微企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建设上,符合区小微企业园建设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一定比例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二)运营管理上,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承担园区统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规范;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新创业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园区具有切实可行的运营制度、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安全管理上,有严格的安全工作标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园区安全生产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较高的园区建筑设防等级,安全设备能正常使用;

    (四)建设规模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产业集聚上,有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小微企业数量占比70%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3):

    (一)发展绩效。小微企业园年度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吸引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园区内企业入驻率;

    (二)培育绩效。园区内主导产业集聚度,上年度新增规上、限上和孵化成功企业数,吸纳就业人数,上年度园区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科技成果奖等荣誉的企业数,园区企业获得投融资支持情况,截止上年末园内企业累计培育品牌数量,园内企业新增市级及以上新产品数量,园内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数量;

    (三)服务绩效。园区运管管理机制建设情况,整合专业化服务资源情况,公共服务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数字化园区建设情况;

    (四)提升发展(加分项)。园区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情况,举办大型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情况,园区发展经验获得宣传报道情况以及获得国家级荣誉情况。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按要求需进行绩效评价的小微企业园,填写《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评分表》(附件2),并提交至区经信局;

    (二)绩效评价确定A、B、C、D四档分档结果,其中A档比例不高于20%、B档比例不高于40%、D档比例不低于5%,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和分档结果上报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可2年内不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条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和评定工作。绩效评价结果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申报星级。对照《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见附件4),小微企业园按发展水平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符合一星级、二星级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自愿申报,区经信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绩效评价和一星级、二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符合三星级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由区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初审、现场核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名单并予以公布。申报时,需统一填报《宁波市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应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十三条在三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基础上,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符合四星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级认定。

    第十四条在三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基础上,宁波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试点建设工作,设立“数字化”、“服务示范”等示范园区条件,结合标准对小微企业园建设成效进行考评。同时,依据申报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综合星级评定结果,对被评为星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财政扶持。对评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本项奖励实行分档补差、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六条 支持小微企业园培育新增小升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的培育主平台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星级小微企业园延伸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各类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入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为园内企业提供服务优惠和便利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完善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强化定期通报,对每年一个季度(含)以上未按时完成数据上报的小微企业园取消当年度星级评定和示范评选资格,每年两个季度(含)以上未按时完成数据上报的星级小微企业园取消星级。不符合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效整改达到标准的,取消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和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

    第十九条每年绩效评价结果为C档的原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取消三星资格;评价结果为D档的星级小微企业园取消星级。

    第二十条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满3年需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星级评定期间,已评星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在满足当年度绩效评价分档要求的基础上可自愿向区经信局提出升级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程序重新进行星级评定或推荐宁波申报三星级以上级。

    第二十一条三年期满进行小微企业园星级和小微企业示范园复核工作。经复核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小微企业园星级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发生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五)因管理服务不规范被园区内小微企业投诉且核实的;

    (六)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星级的小微企业园,3年内不受理星级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试行)

       2.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评分表

       3.指标解释

       4.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

       5.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请表

    附件1-5.docx

    《关于加快奉化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于2020年3月30日至4月20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1日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