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35R/2020-88908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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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环字〔2020〕5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14 | 成文日期 | 2020-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关于宁波中坚塑胶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造粒、1万吨注塑挤出塑料制品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奉环字〔2020〕5号
宁波中坚塑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宁波中坚塑胶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造粒、1万吨注塑挤出塑料制品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等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外向科技园区(西坞街道西宁路145号)。企业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技改,本次技改不新增用地,技改主要内容为对原有主要生产设备造粒机、洗料机等进行了设备更新,同时对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了相应调整。技改后主要生产设备造粒机数量增加了 4 台等。生产规模技改后为年产 5 万吨塑胶制品(4 万吨再生塑料粒子、1 万吨塑料制品),本次技改后新增了 2 万吨塑料粒子产品。技改项目经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 2019-330213-29-03-053429-000)。技改后项目塑料制品生产工艺:塑料粒子-注塑或挤塑-检验-包装入库;再生塑料生产工艺:废塑料-分选-粉碎-清洗-干燥-造粒-包装入库/后续塑料制品生产。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作为本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如有变化,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中,必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共设5套废气处理设施,分别设置于1#2#3#5#级清洗车间。注塑挤塑废气经水喷淋+除湿+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后高排气筒排放;造粒、烧结废气通过造粒机密闭抽风+烧结炉密闭抽风+真空泵尾气收集后再经水喷淋+除湿+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后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清洗车间水蒸气经集气罩收集和水喷淋后高排气筒排放。粉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后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在生化池、调节池加盖,污泥及时外运,减少污泥厂内的存量和存放时间,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
(二)本项目清洗车间地面采用高标号水泥硬化防渗,防止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并采取相应防渗处理等。对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汽车头灯类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水环真空泵废水进入调节池;其它塑料清洗废水经车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清洗,少量定期排入调节池。上述废水再经混凝沉淀处理,与生活污水生化处理后再经MBR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奉化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水泵、风机、高噪声设备设减震防振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四)废活性炭和片碱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规范建设,做好该堆放场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在厂区内暂存时,应注意封闭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塑料杂质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污泥和办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
(五)加强安全生产、环保教育,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纳入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总量控制指标值分别为:CODcr0.58 t/a,氨氮0.012t/a,VOCs2.859t/a,烟粉尘0.173 t/a。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设计、建设、生产各个阶段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四、请宁波市奉化区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意见,请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