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3日之间,向奉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地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成东路277号。联系电话;88524501。)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9年度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19070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3815确定。
(二)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本人自主申报。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之内并愿意继续按原缴费基数缴费的,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这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主要采用网上在线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码,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社会保险申报大厅服务窗口按原办法进行申报(随带单位公章、U盘)。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企业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二)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缴费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附件:奉化区2020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奉化区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于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 缴费费率 |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 ||
单位标准 | 个人标准 | 单位标准 | 个人标准 | ||
基本养老保险 | 3815-19070 | 14% | 8% | 534.1-2669.8 | 305.2-1525.6 |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 3815-19070 | (9.1+0.5)% | 2% | 366.3-1830.8 | 76.3-381.4 |
失业保险 | 3815-19070 | 0.5% | 0.5% | 19.1-95.4 | 19.1-95.4 |
工伤保险 | 3815-19070 | 按行业分类 | 不承担 | 按行业分类 | —— |
表二:适用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 缴费费率 |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 ||
单位标准 | 个人标准 | 单位 | 个人 | ||
基本养老保险 | 3815-19070 | 10% | 8% | 381.5-1907 | 305.2-1525.6 |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 3815-19070 | (9.1+0.5)% | 2% | 366.3-1830.8 | 76.3-381.4 |
失业保险 | 3815-19070 | 0.5% | 0.5% | 19.1-95.4 | 19.1-95.4 |
工伤保险 | 3815-19070 | 按行业分类 | 不承担 | 按行业分类 | / |
表三:适用于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 缴费费率 |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
基本养老保险 | 3815-19070 | 18% | 686.7—3432.6 |
基本医疗保险 | 3815 | (10.5+0.5)% | 419.7 |
住院医疗保险 | 3815 | (5.5+0.5)% | 228.9 |
表四: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行业类别 | 下浮二档 | 下浮一档 | 基准费率 | 上浮一档 | 上浮二档 | |
一类 | 0.60% | 0.72% | 0.90% | |||
二类 | 0.45% | 0.72% | 0.90% | 1.08% | 1.35% | |
三类 | 0.60% | 0.96% | 1.20% | 1.44% | 1.80% | |
四类 | 0.80% | 1.28% | 1.60% | 1.92% | 2.40% | |
五类 | 0.85% | 1.36% | 1.70% | 2.04% | 2.55% | |
六类 | 0.95% | 1.52% | 1.90% | 2.28% | 2.85% | |
七类 | 1.15% | 1.84% | 2.30% | 2.76% | 3.45% | |
八类 | 1.25% | 2.00% | 2.50% | 3.00% | 3.75% | |
浮动办法 | 收支比例 | <50% | 50-80% | 80-120% | 120-150% | ≥150% |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 |||||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