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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91740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6-30

    为规范我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已拟定《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7月14日。意见反馈方式为:电话89286081;电子邮箱:78986650@qq.com;通讯地址:奉化区锦屏南路一号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管理、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水务、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遵循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可控、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加强经费统筹和保障,并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层级架构】 本区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市级平台支撑,区级平台作为补充,区级业务应用统筹开发和运行保障,区级平台与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全面对接。

    第七条【网络环境】 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

    第八条【区级数据仓】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区级数据仓。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得购置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资源,已建的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

    第九条【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由区大数据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 目录编制

    第十条【数据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要求,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大数据中心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并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业务名称、信息系统名称、数据项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内容。

    可通过数据共享直接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公共数据目录。

    第十一条【目录更新】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目录更新情况提供给区大数据中心。政府和国企投资信息化项目在建设方案中应当编制项目所涉及的数据目录。项目完成后,按本办法实施数据归集和共享,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四章  数据归集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可从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共享得到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协同,将本单位、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集中。

    第十三条【数据归集】 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定要求,由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归集到区数据仓或市大数据中心平台。

    第十四条【数据归档】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业务流程要求,做好公共数据、电子文件归档和登记备份工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实现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

    第十六条【共享属性】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

    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受限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非共享类。

    “最多跑一次”办事类所需的公共数据,优先考虑纳入无条件共享类;属于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的,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七条【数据共享】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或区数据交换平台获取数据。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业务流程、应用场景等资料;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获取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在收到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共享;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提供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存在争议的,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协调评判】 区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协调评判机制,对公共数据使用单位与提供单位在数据共享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评判。

    对于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且经评判后应当共享而不能共享的公共数据列入问题清单并逐级报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协调。

    第十九条【共享实施】 公共数据共享实施方式采用接口共享、交换共享、大数据中心平台集中分析处理三种方式,由区大数据中心根据具体应用场景需求决定。

    办事应用类系统应以接口共享方式实施;决策分析类系统应以大数据中心平台集中分析处理方式实施;个别确需数据源落地的,由区大数据中心提交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采用交换共享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共享使用限制】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一条【开放范围】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遵循“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和“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除外。

    第二十二条【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区大数据中心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时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开。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开放目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应用】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公共数据应用,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开放平台】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平台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区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托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进行整合、迁移,将其纳入统一开放平台。

    第二十五条【开放方式】 开放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两类。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审批即可通过开放平台获取、使用该类数据。

    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开放平台由区大数据中心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数据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经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综合评估后,签订数据利用协议,在开放平台上使用该类数据。

    第七章  数据质量治理

    第二十六条【数据更新】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七条【问题反馈】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修正、共享”闭环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反馈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到区大数据中心。

    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数据的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经区大数据中心审核后,最多延长至60 个自然日,业务紧急的问题数据,根据实际情况限时处理。

    问题数据处理有完成整改、确认无误和沟通解决三种方式。完成整改指修正问题数据后,重新归集;确认无误指经过校核,问题数据无误,通知反馈方;沟通解决指短期难以解决的数据质量问题,与反馈方沟通解决。

    第二十八条【反馈方式】 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使用的问题数据统一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进行反馈,支持系统填报、接口对接方式进行反馈。通过区数据交换平台使用的问题数据通过“浙政钉”反馈给区大数据中心。

    接口对接方式指各类业务系统采用接口调用方式,在业务系统的受理、申报等页面直接反馈问题数据,适用于办事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系统填报方式指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或开放平台内填报数据质量问题,适用于数据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质量监控】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所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比对、核验,发现问题数据,实现数据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标准建设】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交易流通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职责】 区网信办会同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技术防护体系建设,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在归集、存储、共享、开放时的安全。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数据开放安全】 区大数据中心、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不得向社会开放,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数据不得跨境流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审核。

    第三十三条【个人隐私保护】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日常监督】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本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社会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评估通报。

    第三十五条【部门考核】 区大数据中心将区级行政机关和镇(街道)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年度考核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与安全的公共数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照执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公共数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已拟定《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30日-7月14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1条,内容是: 

    李某华提出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与区水务公司实际数据管理情况有冲突,区水务公司水厂工控、营收、管网调度等数据出于安防等考虑属于非共享数据,信息系统也建设在公司内网,物理隔离,并未对外开放。因此并不具备向政务云平台迁移的条件。以后存在自行购置服务器、存储来升级运维的需求,如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实施操作恐难保证公司正常运维。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后作如下反馈: 

    1.关于《办法》中第八条中规定“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区级数据仓。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得购置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资源,已建的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遵循省市集约化建设原则,如你公司有特定需求,无法使用政务云平台,可以和区大数据中心共商解决方案。

    2.关于《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国资管理中心编制预算计划的依据。”,我区将出台《奉化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把关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所有国企按规定申报信息化项目。

    因此,根据省市集约化建设原则,并未对李先生的意见予以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