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关于公开征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93272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0-06-30

    为稳步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竺季涛,联系电话88525249

    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30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建设1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新增托育机构2家,新增托位5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各部门认真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落实产假、哺乳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

    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全区通过专业培训,培养区、镇(街道)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19名、村(社区)健康指导员100名。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促进儿童早期发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二)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统筹托幼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通过改、扩建进一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各地要支持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在驻地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可发挥现有妇幼保健院、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专业优势,培育建设1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三)发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构建婴幼儿照护30分钟服务圈。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在2025年前要按每千人口不少于7个托位标准,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鼓励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要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中心城区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要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四)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

    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诚信记录、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统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二)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实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享受居民价格,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

    (三)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招收学生规模。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联盟和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结合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要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

    (二)推进专项行动。各地要积极组织实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土地、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推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

    (三)加大示范引领。积极争创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区财政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推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为稳步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我局起草《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2条。

    意见为:

    1.王某某提出文件第7页第三段: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在驻地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议最好不要,或者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前添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2.张某提出主要任务中(二)款内容: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建议改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区卫生健康局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1. 对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增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2. 对第2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规定,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特此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