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0-92572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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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0〕30号 | 发文日期 | 2020-07-31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20-0006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99号)和《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依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法定义务以外自主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人享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转让。
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住建(人防)、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登记、使用、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方案或出让合同(划拨书)中,明确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会同人防部门明确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应以机动车停车为主,人防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净面积不得少于人防工程总面积的20%。
第五条 人防工程试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工程类型及范围界线由人防部门确认。
第六条 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完结两个月内,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投资人持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第八条 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人防工程(或人防兼顾工程)临战前无偿交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字样,载明人防工程坐落位置、面积、层数等,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
第九条 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发生人防工程产权转移的,应向人防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产权人持人防部门确认同意的备案文件及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由产权人持人防部门批准文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注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