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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90782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0〕20号 发文日期 2020-07-05 成文日期 2020-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20-0005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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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乡村民宿提质富民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浙文旅资源〔2019〕2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意见》(甬政办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宿发展,该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坚持以民为本。以“民宿姓民、民宿有主、民宿要融、民宿重情”为导向,重点引导当地群众发展民宿,全面提升民宿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品质化水平,提升民宿文化韵味。

第四条  倡导绿色环保。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鼓励民宿建立垃圾分类兑换、旧物回收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展机制体制。

第五条  弘扬地方文化。加强民宿与地方文化的融合发展,培育民宿主人成为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科学、合法、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开展旅游开发,探索利用县级文保单位发展文化主题民宿。

第六条  保障民宿项目用地。在符合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于重点民宿项目,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计划指标。丰富土地供给方式,对符合“坡地村镇”的项目,积极探索“点状供地”模式。积极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废弃学校、政府办公楼、粮油站、水管站、废弃农房等),利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进民宿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民宿业主和企业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村、涉旅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政府性投资、“一企一策”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民宿奖励政策;企业和个人受行政处罚当年度不得享受民宿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利用农村房屋改造开发民宿,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证照齐全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干湿分离卫生间的,给予10000元/间奖励。

(二)证照齐全,并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卫生间的,给予8000元/间奖励。

第十条  新建成的民宿、特色客栈(非政府性项目),在改造、装修、装饰等方面投入满足以下标准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8%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投入达到6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对引进知名民宿企业品牌的(省白金级以上民宿品牌或国内排名前10的民宿品牌),经认定后,额外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社会旅馆(具备5-15间房间数)改造提升为民宿的,并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要求,经认定后,给予5000元/间奖励。

第十二条  对辖区民宿床位达到以下标准的行政村,经认定后,给予行政村相应奖励。

(一)床位数达到300张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床位数达到500张以上,给予6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民宿平台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辖区民宿“六统一”(统一标识、统一风格、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揽客、统一分配)覆盖率达到60%以上的行政村,按每家民宿1万元标准给予行政村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民宿发展提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帮助民宿承揽游客的行政村或区内注册的服务性企业,揽客营业额满足以下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二)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三)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奖励12万元,此基础上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

(四)单个行政村或企业此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参加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各类能力提升培训班的民宿经营管理人员,每参加一次专项培训且向区文广旅体局备案的,结业后补助50%培训费用,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符合宁波市“泛3315计划”民宿产业人才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惠企、人才政策“一键通”平台(网址:https://hqpt.fh.gov.cn/app)申报。

第十八条  资格定补类项目由区文广旅体局在“一键通”平台对申报项目和企业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数据校核类和审查遴选类项目由镇(街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初审意见最终审核,确定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情况在惠企、人才政策“一键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列入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性投建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不属于《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发〔2014〕97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括拆迁和土地成本。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申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反馈至区文广旅体局;区文广旅体局要完善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策兑现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督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调整和使用奖补资金的,区财政局和文广旅体局有权收回其已奖补的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民宿产业培训经费,统筹用于民宿产业发展培训、民宿人才交流等工作,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民宿设计、管理专业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财税体制重大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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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促进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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