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规范我区公共数据管理,统筹推进公共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方案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2016年9月5日发布);
2.《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3.《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浙政发〔2018〕48号,2018年12月28日发布);
4.《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
5.《宁波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甬政发〔2019〕30号,2019年6月16日发布);
6.《宁数字宁波建设规划(2018-2022年)》(甬政办发〔2019〕34号,2019年3月27日发布);
7.《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9〕72号,2019年11月29日发布)。
三、 方案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对公共数据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共数据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原则、区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将公共数据管理全流程,包括目录编制、采集、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其有关支撑设施建设、业务系统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关于公共数据范围。《办法》提出所管辖的公共数据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还包括水务、电力、燃气、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三是关于管理原则。《办法》提出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建、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四是关于职责分工。《办法》授权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为区公共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二)关于数据管理统一支撑设施建设
《办法》根据省、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四横四纵”的总体框架和顶层设计,按照“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统一支撑设施建设:一是政务网络的“统一”。提出要加快推动各业务专网整合,各地各部门的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原则上都应基于电子政务外网;二是政务云的“统一”。提出实行政务云一体化,各地各部门应用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三是交换、共享和开放平台的“统一”。遵循以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开放体系,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接口共享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设施实现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五是应用支撑平台的“统一”。提出实行市级平台支撑,市、县两级业务应用统筹开发和运行保障,提高政府网站集约平台、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平台、时空信息云平台等公共业务平台统一支撑能力。
(三)关于公共数据共享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目录编制管理流程。《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国家、省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补充数据目录,并负责对公共数据目录的维护和更新,市大数据局审核汇总全市公共数据目录,上报省大数据局同意后并进行发布。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归集相关要求。《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合法、必要”采集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梳理,将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中的共享数据统一归集到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公共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三是建立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区级各部门和镇(街道)因履职需要,可提出数据共享使用申请,属于无条件共享的,经区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局审核后可直接从大数据中心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需经过数源单位确认后才能实施共享。四是建立异议协调评判机制。明确由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评判小组对公共数据共享中存在的共享范围、权限属性等争议问题进行评判。五是明确共享实施方式。共享数据使用单位应通过省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共享接口平台,以业务应用系统接入的方式获取共享数据。
(四)关于公共数据开放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和“需求导向、安全可控”。一是明确开放范围。《办法》提出公共数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以外,有序向社会开放;二是明确开放目录。《办法》规定开放目录在公共数据目录中一并编制,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对开放属性有异议的按共享评判机制进行处理;三是规范开放渠道。《办法》明确依托统一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四是建立开放前审核和开放后风险管控机制。《办法》中规定,开放公共数据前应当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同意;对于开放数据中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或有泄露风险时,应当及时撤回相关数据集或重新进行脱敏、脱密等数据预处理后再行开放;五是鼓励社会主体开发公共数据。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开放自有数据,促进政企数据融合;因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要,经审核后可实行面向特定主体开放。
(五)关于公共数据质量治理
一是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办法》明确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由提供数据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提供的公共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并予以标注、标记;二是建立数据纠错机制。明确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以及使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存在瑕疵的,可以向区大数据中心提出异议,并由区大数据中心或数源单位及时予以处理。
(六)关于公共数据安全保障
《办法》明确了区网信办、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跟踪、可追溯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
(七)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监督考核
《办法》明确了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社会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评估通报职责,将区级行政机关和镇(街道)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目标管理考核。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解读人:徐小刚
联系方式:0574-8928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