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27Y/2020-10682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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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30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鸿,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098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局长。
申请人李志鸿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奉市监依申请〔20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志鸿称:因维权救济,申请人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不符合规定,后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举报投诉案件转交给被申请人处理,因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只能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现对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1、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举报投诉案件转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被申请人只给出一个网站,申请人按照此网站无法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且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举报投诉合肥喜乐宝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处理结果。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立即检索,并未发现有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6日移交的案件。为进一步查清此事,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合肥喜乐宝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不符合规定一事的投诉材料,但是并未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移送被申请人,该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回复[东市监牌坊所(2019)第573号],告知申请人该局曾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与申请人举报内容一致的举报,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了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需要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根本不知道申请人所称的举报投诉情况,不可能就不存在的案件进行处理,也就不存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更不可能形成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告知书中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是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义务,被申请人并不是申请人举报投诉案件的承办部门,而是违法线索案件的查办部门,因此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办理结果。三、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已尽职。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收到的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东市监牌移<2019>13号),系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他人举报“香蕉牛乳奶茶”营养成分表标注问题(与申请人举报内容一致)而向被申请人移送案件线索,被申请人根据该线索对违法当事人宁波博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甬奉市监处〔2019〕226号),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虽然该行政处罚信息与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同一事项,基于便民需要,被申请人还是主动在告知书中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且依照告知的网址可以准确查询到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已足以满足其知情权,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拒绝公开的情形。另,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4月26日答复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之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申请人李志鸿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不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9月18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李志鸿举报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的投诉材料,并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答复:经核查,发现2019年5月20日,我局已收到他人举报香蕉牛乳奶茶“营养成分表标注问题”,与申请人举报内容一致。我局于6月10日作出处理,因涉案产品由宁波博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该公司登记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汀村沙滩地,不属于该局管辖。2019年6月10日,我局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该案件线索,移送函:东市监牌移〔2019〕13号。如需要查询案件办理情况,请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2020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以邮政挂号信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不符合规定一事,后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6日将举报案件转交给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现该举报案件已超期回复。现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申请人举报投诉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生产的“香蕉牛乳奶茶”处理结果。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奉市监依申请〔20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同时将他人举报投诉处理后的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东市监牌移〔2020〕13号《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奉市监依申请〔20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件查询情况》截图、《投诉举报查询情况》截图、东市监牌坊所(2019)第573号《对李志鸿举报合肥喜宝乐食品厂相关问题的回复》、奉市监依申请〔20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未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相关信息并告知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查阅相关信息,将其他举报人对案涉同一产品的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已经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后答复信息不存在,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奉市监依申请〔20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