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2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2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

经我局查实,2007年9月起,当事人宁波市奉化永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村非法占用9125平方米土地平整场地拟建厂房,对此我局于2008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奉土行罚(2008)3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继续在上述位置建造厂房。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上述91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20年12月经奉化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9392.51平方米,其中合法用地面积9125平方米,未经依法批准用地面积267.51平方米。未经依法批准用地上系当事人于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建造的钢棚及挡雨棚,建筑占地面积148.94平方米,建筑面积148.94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独立工矿用地16.32平方米、疏林地189.49平方米及有林地61.70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所占土地现状为独立工矿用地、疏林地及有林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疏林地及有林地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7.5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7.5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6.32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63.20元;对非法占用的189.49平方米疏林地及61.70平方米有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5023.80元;共计5187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