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3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3号

当事人: 奉化市恒源特种钢厂,投资人:陈**,住所:奉化区莼湖街道。

经我局查实,2003年11月20日,当事人奉化市恒源特种钢厂合法取得位于莼湖街道陈三村土地使用面积5986平方米【奉国用(2003)字第09-1756号】。2005年10月起,当事人超出批准在上述有证位置东南侧及西北侧扩建厂房,至2006年9月建成三幢简易钢棚、三间平房车间、一幢连体钢棚、一幢二层楼房的一角、围墙及水泥空地,用作生产车间及仓库。经奉化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当事人超出批准用地315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957平方米,建筑面积2010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超出的土地规划为新增一般农田8平方米及园地16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298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89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独立工矿用地1180平方米、果园150平方米及灌溉水田1822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所占土地现状为独立工矿用地、果园及灌溉水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果园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灌溉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52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及160平方米园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8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180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80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果园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00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822平方米灌溉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54660元;共计694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